高同武律师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集资诈骗案辩护成功案例
办案简介:
辩护人意见,宁某某与黄某、许某没有合伙意向,也没有收到过两人150万元出资款,不构成合同诈骗罪;宁某某募集的1,171万余元资金,系某某资产转让其与某某银行签署的《某某银行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》项下的相关委托贷款收益权的金额,宁某某不存在非法吸收公存款的事实,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
案件结果:
二审法院认为,原判认定原审被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部分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撤销某某人民法院(2018)XXXX号刑事判决;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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